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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OFFCN.COM 2006-06-25 11:20:07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才网 点击:0
一、我市公务员队伍基本情况
  根据2004年底统计,全市党政群机关纳入公务员管理的总人数为10389人。其中:党群口3700人,占公务员总数的36%,政府口6689人,占公务员总数的64%。
  按机构层次划分:市直机关1927人,旗区直属机关5968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2764人。
  按性别划分:男性公务员7773人,占75%,女性公务员2616人,占25%。
  按民族划分:少数民族公务员2373人,占23%。
  按政治面貌划分:中共党员7715,占74%,非中共党员2674人,占26%。
  按年龄划分:35岁以下公务员3965人,占公务员总数的38%,36—40岁公务员2575人,占公务员总数的25%,41—45岁公务员2032人,占公务员总数的20%,46岁以上的1817人,占公务员总数的17%。
  按学历划分: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公务员111人,占公务员总数的1%;其中党群口37人,政府口74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公务员3318人,占公务员总数的32%,其中党群口1893人,政府口1425人;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的5281人,占公务员总数的51%,其中党群口1852人,政府口3429人;取得中专及其以下学历的公务员1679人,占公务员总数的16%,其中党群口769人,政府口910人。
  按专业划分:社会科学类7854人,占公务员总数的75.5%,自然科学类2535人,占公务员总数的24.5%。
  以上数据表明,我市公务员年龄、性别、民族等结构基本合理,尤其是经过历次机构改革,优胜劣汰等竞争,全市公务员的平均年龄有所下降,女性公务员和少数民族公务员比例也始终稳定在20—30%之间,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公务员的学历经统计呈逐年上升之势,目前,我市公务员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有8710人,占公务员总数的84%。在职公务员通过参加各类成人高校学习获取第二、第三更高学历的人数占有相当比例,预计,近年内公务员学历比例仍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
  公务员的专业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态势,社会科学类专业人数偏多,且大多数专业不对口,造成了培训教育资源的浪费。根据调查显示,我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其第二学历者约占60%以上。由于在党政机关缺乏一种学历、专业培训教育与公务员个人评优、晋级晋职、考核等激励机制相挂钩的有效办法,公务员的在职学历培训教育大多数表现为公务员的个人行为,有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参加的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目标比较单一,只唯学历,不注重专业,不注重个人基本素质的提高,加之成人高校为了追求所谓的入学率,在教学工作中有意放松管理,使得部分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公务员个人能力和素质基本没有得到提高。高学历的光环下,掩盖的是低素质和低能力的群体。
  二、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为了平稳过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当时具有党政群机关干部身份人员中采取了考试、考核等形式将原有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之后,随着公务员管理的各项单行   法规逐步制定出台,从“进、管、出”三个环节规范管理的公务员法制化体系基本建立。我市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单行法规、公务员的精神面貌,工作作风、工作能力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为全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分析,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与经济飞速发展相比,也有许多不适应之处,集中表现在以下几点:
  1、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新陈代谢机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务员队伍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未能从制度上得到全面建立、公务员铁饭碗、铁交椅思想仍就根深蒂固,影响了公务员的能力建设和基本素质的提高。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后,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进口”和“出口” 都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各项单行法规执行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相关的单行法规难以发挥作用。首先,公务员的“凡进必考”这一基本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市、旗(区)和苏木乡镇违规进人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条例》颁布十多年进入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低学历、低水平、低能力的人员的不断加入,使公务员队伍整体水平和素质难以得到提高。其次,在公务员“出口”管理工作中,相当数量的单位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条例和规定。例如,在公务员年度考核、辞职、辞退、纪律等单行规定中对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和违反工作纪律等予以辞退都有具体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单位在管理上不敢动真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奖优罚劣的考核基础作用难以体现,严重挫伤了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2、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激励竞争机制不充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公务员安于现状,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内部科室之间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渠道不够通畅,导致公务员在同一个单位和同一个岗位工作的时间较长,甚至干到退休,长此以往,易于产生厌倦情绪,精神不振,吃老本、凭老经验办事,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不注重工作能力的提升和知识的更新,缺乏创新精神。对于有关部门组织的能力素质培训能推就推、学习中满足于一知半解、专业上半瓶子晃荡。经调查了解,绝大多数的单位,其在工作中能够独当一面的工作骨干只有为数很少的几个人,大多数公务员只能从事一般性的工作,甚至有些连一般性工作都难以承担,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中未能严格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相关的单行法规。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人治色彩依就十分浓厚。在公务员职务晋升方面,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竞争不够充分。部分单位内部环节岗位公务员的任免缺乏广大公务员的参与,透明度不高。有些环节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多年工作平庸、能力一般,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只要年度考核能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就无法降职使用,所谓占着茅坑不拉屎,阻碍和影响了年轻优秀人才的晋升和使用。由于激励竞争机制不到位,加之官本位思想作祟,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考核评价体制的负面导向作用,部分公务员没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工作中软,懒、散,态度上顽、顶、横,更有甚者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衙门作风在一些部门经常发生。虽然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中对上述现象进行了大力度的整顿、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人事管理体制不健全,措施不到位,难以从制度上去约束和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使得改善机关工作面貌,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政务环境等工作仍不尽如人意,社会批评和不满之声仍不绝于耳。
  3、公务员培训教育体制不规范,培训方法简单、内容单一、起不到开发公务员智力和潜能的作用。公务员培训与常规教育相比,它是一种继续教育,属于“第二教育过程”,是后学历的继续教育,是常规教育的发展和延续。国家和自治区对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的方向和内容虽然有一些规定,但缺乏一种长期的规划设计。使得公务员的培训目前只停留在围绕党和国家大的政治活动开展的学习教育的初级培训阶段。真正适合于公务员能力与潜质开发的培训课程设置、培训计划安排、培训经费投入等还是一项空白。这也是我市公务员虽然呈现出较高学历,但公务员能力和素质仍未得到大幅提升的症结所在。此外,对于公务员的培训缺乏法制化的强制措施,许多部门领导将培训视为可有可无的工作,没有认识到加强培训工作对于提高公务员能力与素质的重大意义,每遇培训任务,总是推拖,即便参加培训,也不能坚持正常的学习,使得本来就处于低水平的培训更加难以取得实际成效。
  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是多方面,既有 公务员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的主观原因,又有管理工作中体制、机制不健全或不到位的客观原因。具体分析主要有:一是与公务员队伍引入人才的渠道不畅有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管理权限在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部门,地市无权自行组织,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多年未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公务员考录工作,导致了不考而入的现象屡禁不绝,影响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二是用人机制不够完善、党政机关中存在着严重的“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大量平庸之辈占据着编制、岗位和职位,使得年轻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管人的不管事,管事不管人,部分单位中个别公务员调皮捣蛋,不工作不上班,甚至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单位领导对此也没有很好地解决办法,造成机关工作效率低下。三是培训教育体制不完善与建立服务型、指导型、监管型公共管理体制的相距较远,公务员能力等素质的提高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三、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措施
  (一)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公务员法》指导全市公务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规范公务员行为,重塑公务员形象,必须面向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的未来,面向全市“十一五”各项规划任务的完成与落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为突破口,以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以重塑公务员良好形象为主题,紧紧围绕《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不断强化公务员队伍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在“十一五”期间努力把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成为具有坚强战斗力的整体。
  (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
  1、严格执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宣传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坚决杜绝违规进人,严格执行公务员职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前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重新登记人员质量。要通过检查、监督、禁止各级行政机关从企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健全考录工作体系,不断创新考录的内容和方法,注重选拔适合各类公务员职位需求,能力比较全面的人才,确保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考录不断改善公务员整体结构和素质。要进一步深化公务员考试录用改革,积极探索党政机关吸引、留住、用好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新机制,在经济管理和社会服务等专业和综合部门引进高层次人才,尽快在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方面取得明显突破。考录工作中一是要严把进人条件关,完善考录工作程序,创新考录工作新方法,努力为考生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二是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考录原则,利用一切手段公开招考内容、考试程序、录用结果,给广大群众最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是加大对考录工作的有效监督。招考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邀请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和媒体的监督,杜绝考录工作中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公务员考试录用是公务员队伍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是维持公务员队伍新陈代谢的重要入口。只有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经常化、规范化的考录体系,就能保证公务员队伍源源不断的有新鲜血液的流入和补充,对于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调动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2、继续深化公务员队伍中间管理环节的改革,运用科学化的、法制化的管理手段,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行为,促进公务员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公务员法》第六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掌握和行使公权力,代表和反映机关的形象。权力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为公众谋取福利。实践证明,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我们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现实社会中,个别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有的作风粗暴,态度蛮横,官僚风气严重。这些都是不允许的,败坏了公务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公务员中间管理环节的监督制约和激励保障体制建设就是通过法律和制度的措施,保证公务员严格在职务范围内行使公权,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制约与激励保障,一是通过认真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严格执行公务员纪律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统一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只有先履行义务,才能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享受权利是不允许的,要做到义务与权利的统一,就要加大对公务员义务,权利观的学习教育,让广大公务员都清楚地明白公务员的义务,权利的具体内容,时时刻刻用义务与权利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促使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到《公务员法》的实施,我们现行的考核制度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考核的程序不够科学、合理,考核的内容难以量化,平时考核体系不健全,未能在定期考核中起到鉴定作用。加之考核的法定制约性不强,评优时你争我抢,甚至搞轮流坐庄,人人有份,但在评定不称职时不敢坚持原则,致使一些不专心于本职工作。甚至缺点错误不断的公务员得不到应有的处置和惩戒,败坏了单位风气,损害了公务员的形象。因此,围绕《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不断探索和完善公务员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年度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已迫在眉睫。首先要改革现行的考核程序,扩大单位职工在考核中的参与程度,加大职工群众对考核的监督。第二研究探索平时考核机制,完善平时考核的各项德、能、勤、绩、廉的量化评比标准。按照“于人激励、于法严格、与事方便”的要求,组织、鼓励各级党政机关结合各自的实际,研究探索建立以业绩考核为导向,服务对象有效参与评价,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标准。第三要充分运用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公务员各级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升降都要与考核结果挂起钩来,加快公务员职务能上能下的改革力度,真正发挥年度考核工作在公务员培训、职务升降、晋级、工资福利方面的激励作用。三是深化公务员职务任免、职务升降方面的改革。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其中选任和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基于我国公务员职务任免在制度上的设计、从数量上来说,绝大多数公务员都是通过委任的形式获得职务的。因此,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范任用程序、严格任用资格和条件、积极探索公开透明的任用工作方法是实现不拘一格选贤用能的重要步骤。各级党政机关要在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继续深化和扩大部门内部管理环节领导职务的任免方法、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变伯乐相马为赛马,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公务员职务升降是我国公务职务管理工作中的新的内容。职务升降对于公务员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同时也是实现公务员职务能上能下的主要渠道。由于职务升降在公务员管理系统中连结着考核、培训、工资等环节,执行起来有相当的难度,尤其是公务员的降职在制度上有了规定,但执行起来困难。对此,我们要用改革的眼光站在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提高公务员能力与素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高度。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首先,要大力宣传职务升降在公务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打破旧观念、旧习惯的束缚。公务员降职有了制度上的规定并不等于就能变成日常的管理行为、实行公务员降职制度虽然其为公务员队伍建设所带来的激励竞争作用显而易见,但来自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和观念仍会给改革带来很大的阻力。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第二要在严格执行上下工夫,要将年度考核工作、评定考核等次结果与职务升降融入日常管理之中,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给那些平庸之辈敲响警钟,鞭策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工作。第三要正确对待被降职的公务员,创造一种能上能下的宽松环境。四是完善配套公务员的奖励与惩戒工作,充分运用奖惩这一激励作用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从我市目前公务员奖惩情况的实践看,重奖轻惩的现象非常普遍。每遇年终,大小单位都要进行总结表彰活动,但对公务员的惩戒却失之与手软、使奖励与惩戒这一相辅相承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有些单位对一些公务员违反工作纪律和政治纪律的行为不能应用日常惩戒的手段去处理,造成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普遍存在,损坏了公务员和机关的形象。公务员的纪律、是指机关为保障实现其职能、维护机关的秩序和正常运转,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的纪律具有法制性、强制性的特征,必须严格执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围绕《公务员法》的实施,逐步加大对公务员的惩戒力度,要积极探索和研究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检查与其它部门日常惩戒工作的分工协作问题,充分发挥部门在公务员日常惩戒管理中的作用,才能使惩戒工作得到正常开展。
  3、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体系,培养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培训是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完善的公务培训体系有助于公务获得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开发公务员的潜能,促进人才成长,从根本上说有利于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保证机关职能的实现。从我市公务员队伍的现状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占80%以上,已具有较高的学历水平,今后提高公务员能力与素质的重点是围绕不同部门不同公务员自身素质实际,要积极探索广大公务员如何获得新知识、新技能的领域。首先要科学地制定出公务员培训的中短期规划,根据不同时期我市工作的重心和特点制定培训的科目和内容。使培训的内容真正符合我市公务员实际。其次,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落实培训经费,确保全体公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第三要加大培训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和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自身积极参加培训的积极性。第四,要全面落实培训结果的应用,对于那些经过培训迅速成长的单位骨干要在考核评优、职务晋升中给予重点倾斜,发挥培训工作的积极作用。
  我市公务员队伍从总体上来说是好的,存在问题只是个别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有公务员本身的问题,但绝大多数还是由于我们在公务员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制度和规定不落实而造成的,好的制度可以约束人、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如果制度上存在缺陷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在不良的环境中,公务员失去监督与约束,也会出现问题。因此,重塑我市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务员行为,还需我们在《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加大体制机制建设方面的力度。惟此,一个全新的鄂尔多斯公务员队伍的形象才会展示在我市人民面前。
                               (鄂尔多斯市人事局副局长 伊克夫)


本文引用地址:http://nmg.offcn.com/article/2006/0625/offcn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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